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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包车追尾大货车 醉酒驾驶负全责赔全款
2018-06-29    来源:永宁县人民检察院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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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6-29

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面包车送友人回家,十字路口追尾前方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的大货车,因其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,并自己掏钱赔偿被害人。近日,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永宁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(已缴纳)。

2017年4月16日4时许,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F号小型面包车送张某某回家,二人自银川市兴庆区立达机电城西门出发沿1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,行至永宁县望远镇富源宾馆路口处,与前方王某某驾驶的停在路口等候绿灯的宁A7号重型货车追尾相撞,发生致刘某某及张某某受伤、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,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。公安民警在医院抽取刘某某血样。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被告人刘某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mg/100ml,系醉酒驾驶机动车。经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,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王某某、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。

2017年4月20日,经永宁县公安局传唤,刘某某在其家中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案发后,宁A7号重型货车驾驶员王某某自愿放弃赔偿要求,刘某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,并取得王某某、王某某的谅解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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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来源】:永宁县人民检察院